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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8-10-18 11:30:21 点击数:

校政学〔2016〕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分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向学生工作表现突出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选年度内,两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10%以内,且无任何补考科目(含任选课);

(六)符合《河南工业大学学生奖励规定》中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对于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专业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强自立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健美操比赛个人项目、集体项目第一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队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评选、审定。

第八条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按分配名额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于10月20日前将推荐学生名单及学生填写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学校于接到国家奖学金专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在获奖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追回受助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不符合奖励条件,弄虚作假者;

(三)因故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学〔2012〕23)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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