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且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以及学院学生生源结构、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向学生工作表现突出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六)评选年度内,两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3.0以上,且在专业前15%以内,无任何补考科目(含任选课)。
(七)符合《河南工业大学学生奖励规定》中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评选、审定。
第七条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按分配名额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于10月20日前将推荐学生名单及学生填写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学校于接到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要做到坚持物质帮扶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优良品质。
第十一条在受助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追回受助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学〔2012〕23)同时废止。